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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IPO遭疑:控制人蹊跷增资等三大疑问待解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1月06日 08:10 第一财经日报 
  彭洁云

  新年伊始,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利”)率先闯关IPO,今日将接受发审委审核。作为2011年第一家上会的创业板公司,提供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维尔利可谓“亮点”多多。

  公司现控股股东常州德泽在2007年8月顺利获得维尔利全部股权,而收购资金却全额来源于向被收购对象的借款。其后,维尔利的实际控制人李月中又以个人专利增资800多万元,但对其“非职务发明”的情况说明却很难令人信服。值得一提的是,维尔利还曾与VC签署“对赌协议”,为了顺利上市,貌似已“清理”完毕。

  从外资到内资,从注册资本200多万元至近4000万元,从“对赌协议”执行到终止,维尔利的股本演变史耐人寻味。

  “羊毛出在羊身上”

  收购维尔利乃借款维尔利

  招股说明书显示,常州德泽持有公司股份3139.20万股,占公司股权比例79.07%,为公司控股股东。而在维尔利创立之初,公司却是一家如假包换的外商独资企业。

  2003年,WEHRLE-WERK AG(下称“WWAG”)出资成立维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维尔利有限”),注册资本20万欧元。由于WWAG的经营理念与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致使维尔利的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未能达到理想目标,WWAG决定转让维尔利有限的股权,而接盘者正是以李月中为首的五位维尔利中方员工。

  2007年7月5日,维尔利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WWAG将维尔利有限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常州德泽。同日,WWAG便与常州德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常州德泽当时为李月中、浦燕新、周丽烨、骆建明和朱卫兵等五位维尔利有限中方员工组成的内资公司。

  而在那次的股权转让中,毫无资金实力的常州德泽却能顺利“接棒”,实则缘于其向WWAG支付的600万元股权收购款全额来自向维尔利有限借用的资金。

  当时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较维尔利当时的市场价值有较高溢价。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6月30日维尔利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627383.35元。审计机构为常州开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该次股权转让未经过评估。

  在招股文件中,保荐机构也坦言,常州德泽为向WWAG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从维尔利有限借款的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表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否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但由于维尔利有限未就该等借款向常州德泽收取任何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因此,维尔利有限不存在因此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处罚的可能。

  常州德泽能够顺利借款,也得益于借款程序走得轻而易举。招股资料表明,该次借款审批程序获得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批,却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审议。

  上海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常州德泽的借款可以定性为,潜在股东或潜在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常州德泽如此“借款”可视为合规不合理,是借助了当时环境条件的一系列便利。

  他表示,上述借款发生时,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借款需要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维尔利的《公司章程》也无相关规定或限制。此外,由于该等借款发生时,WWAG已不是维尔利的股东,因此原则上不需要取得WWAG的同意。

  2008年12月,常州德泽向维尔利的股权转让借款归还完毕,招股资料称,此次偿还资金来源为,常州德泽向非关联方常州联合锅炉容器有限公司的800万元借款。

  申请专利时身居要职

  “非职务发明”巨额增资存疑

  外资转内资不久,维尔利有限就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增资。

  2007年9月,维尔利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原204.7536万元增至1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月中的专利发明占据了一半之多。

  资料显示,常州德泽以货币出资469.2464万元,蒋国良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李月中以其经评估的实用新型专利“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作价826万元出资。

  招股资料强调,李月中用于增资的“分体式膜生化反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该发明由李月中独立研发完成,早在其2001年博士毕业时已基本完成,不属于执行维尔利有限的工作任务。

  维尔利有限也于2005年3月出具《非职务发明确认函》称,在完成该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李月中没有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并不构成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

  招股资料虽然用了大量篇幅对其“非职务发明”进行辩护,但实际情况却难以令人信服。

  于2001年博士毕业时已完成专利研究设计的李月中,却在2005年5月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13日公告将该项专利授予李月中,此时距离李月中的专利发明时间已有五年之久。

  “递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李月中已经身居要职。是公司专利还是个人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此时就很难加以证明,招股材料提供的情况解释说服力并不强。”上述律师表示。

  资料显示,2002年1月,李月中进入WWAG,任项目工程师、培训师,主要负责中国垃圾渗滤液处理市场开发和在华子公司的筹建。2003年维尔利有限成立,李月中便担任公司总经理。于2005年2月28日注册成立的常州德泽,其法定代表人也一直为李月中本人。目前,李月中为维尔利实际控制人。

  冲击IPO前“对赌”终止

  中风投进驻连番“失算”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底,维尔利曾与中国风险投资公司(下称“中风投”)签署对赌协议,并于2009年底终止。而已顺利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东方财富和天晟新材也曾与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都在“上会”前夕清理。

  一位保荐代表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签有对赌协议的发行人,只要在上报材料前不再存在继续有效的对赌协议,换句话说,对赌协议已经终止或者履行完毕,那就不构成上市障碍。

  2008年12月,维尔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700万元增至1995.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95.31万元由新股东中风投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万元认购,每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约为3.39元。

  《增资协议书》的特别约定主要有四条。截至维尔利设立时,第一、第四款涉及的事项已经发生,并已按照《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执行。根据《增资协议书》之“合同变更、解除”条款的约定,在维尔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增资协议书》自动解除,因而《增资协议书》中的其他特别约定已于2009年11月12日终止。

  《增资协议书》第一项约定:“维尔利有限在2009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2008年1月1日至改制基准日期间,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润合计高于2000万元,2008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则中风投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30日内,中风投应向常州德泽无偿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股本2%的股权。”

  《协议书》第四项则约定,若维尔利有限2008年实现净利润达到承诺保底利润120%以上,则在进行2008 年度利润分配时,常州德泽可单独定向分配利润800万元,剩余利润分配常州德泽和中风投按照股权比例共同享有,且中风投只享有股权比例1/12的现金分红权。

  招股书申报稿显示,维尔利有限2008年的净利润约为1222.65万。中风投“对赌”连番失败,于2009年10月将维尔利有限2%股权无偿转让给常州德泽,并损失了2008年100多万的现金分红。

  然而,看似慷慨和“失意”的中风投却是个不折不扣的最大获益者。一位PE人士表示,这份对赌协议,很明确地表达了中风投的诉求,即获得上市的增值收益。而正是因为其增资的时点早,让其成为唯一一家锁定期为12个月的创投公司。

  “其入股时价格仅为每股3.4元,而国信弘盛等后来者投资价已为每股7元多,且锁定期为36个月,对赌时失去的就不算什么了。”上述PE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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