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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新股上市初期 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2年05月24日 07:39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深交所抑制新股炒作再出重拳。今日,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A10版),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的相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

  《指引》明确,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或申报买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三)连续竞价期间,买入申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且单笔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5万股以上的;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申报买入,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20万股以上的;

  (六)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指引》还明确了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次交易日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中就包括,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3次以上或日内反向交易数量达到当日新股成交量5%。

  《指引》规定,对于深交所会员单位,一旦有客户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对于一年内有多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限制交易的,将受到“连坐”处分,如: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有3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函;有5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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