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财务造假!千山药机董事长终身禁入市场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2020-08-07 08:55:05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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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昝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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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打财务造假!曾抛“赌博论”的千山药机董事长终身禁入市场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8月6日晚间,千山药机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千山药机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存在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等相关情形。曾抛“赌博论”的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千山退(300216)复牌第二日(8月6日)股价下跌9.91%报收3.09元,成交额仅12.45万元。
实控人刘祥华被禁入市场
决定书中细数了千山药机2015年-2017年的造假违规手段。
证监会查明,千山药机2015年通过违规确认销售收入、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利润虚增逾7950万元。
2016年通过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在建工程等方式进行虚假记载。
2017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华及其胞弟刘华山通过关联方实际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0.12亿元,公司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决定书中披露,刘祥华、刘华山主要通过3种方式占用千山药机资金:
一是直接将千山药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二是将千山药机通过民间借贷所融得的资金直接从出借方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三是通过支付工程款、货款等名义将千山药机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证监会认为,刘祥华伙同其胞弟刘华山,操控公司资金往来,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刘祥华、刘华山是千山药机上述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且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刘样华、刘华山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千山药机违规发生金额巨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也是千山药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刘祥华、刘华山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进入退市整理期
千山药机起家于制药专用设备,于2011年登陆A股。2015年,千山药机正式涉足慢病管理,后续对检测基因芯片、可穿戴设备及APP产品等进行开发。随着千山药机不断靠拢“基因检测”、“智能可穿戴”、“大健康”等火热概念,其市值曾经一度逼近300亿元。刘祥华也曾喊出“打造千亿市值大健康公司”的口号。
然而,2017年,千山药机发生债务危机,金额巨大的民间借贷、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以及不明原因的资金收支事项让年报难产,本应2018年4月底前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直到2018年6月9日才披露,同时审计机构对其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后,因2018年年报再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5月10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千山药机“于2019年5月13日起被暂停上市”。
目前,深交所已于7月14日发布《关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公告指出,千山药机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千山药机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千山药机股票终止上市。
8月5日,千山药机变身“千山退”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投资者可争取民事赔偿
刘祥华曾抛出“股票赌博论”,称公司股票“退市的话就没了,恢复上市肯定涨很多倍”。也的确有人企图在千山药机上“搏一把”,但如今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
对于已因千山药机暂停上市被“关”超过15个月的约5万名股东来说,公司股票的复牌并不意味着其脱离“泥潭”:千山药机在退市整理期首日(8月5日)仅成交了一手,8月6日也只成交了12.45万元。
业内人士提醒,市场持续出清,投资者切忌“火中取栗”。
一方面,强制退、重组退、主动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畅通背景下,退市公司家数不断创历史新高。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公司监管趋严,应退尽退。
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认识到,从严监管下,“造假股”、“垃圾股”“鸡犬升天”的情况很难延续,炒作“造假股”、“垃圾股”将血本无归。
不过,此前因公司虚假陈述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争取民事赔偿。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则7月31日基本出齐,自此,集体诉讼进入实操阶段,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诉讼中,争取民事赔偿。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还应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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