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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股定价过高之症 下完善报价申购之药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08月28日 10:36 证券日报 
  □ 赤择远

  毋庸置疑,定价是新股发行的核心。

  2009年6月份启动的新股发行制度第一阶段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投资者最有切身体会:个人投资者中签率提高,新股上市首日涨幅缩小,但是,新股发行价依然居高不下。

  这就需要用数据来说话。

  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到2010年7月,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趋于平稳,2010年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日破发的新股数量分别为15家和5家。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新股的发行价高了,2010年5—7月,中小板首发平均市盈率降为47.65倍,仍超过同期二级市场44.94倍的平均市盈率,上海主板首发平均市盈率降为23.24倍,也超过同期二级市场19.86倍的平均市盈率。创业板首发平均市盈率更高。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新股定价过高成为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新股定价放开以后,缺少对高定价的约束机制,在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报价随意,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定价问题,是新股发行改革的核心问题。由于新股定价要基于询价,因此一级市场定价的“牛鼻子”还在询价机构身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中国证监会此次启动的新股发行后续改革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但是,解决发行价过高不是一方就能解决的,需要各方通力合作。保荐机构给新股定价时必须公平合理,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可信,自觉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切莫打着“发行市场化”的旗号,想方设法抬高新股发行价。询价主力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正确的询价引导作用,理性定价,提高新股定价的合理性、科学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新股发行市场化的监控力度,创造条件化解发行“三高”,同时“对症下药”。

  证监会启动的这一阶段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就体现了“对症下药”,对目前新股在报价申购和配售制度方面,进一步约束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责任,增强了机构报价的审慎性,避免在定价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过度偏离的情况,让新股定价更加合理。

  新股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上游环节,担负着筛选优秀企业上市的重任。新股发行改革的成败,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发行的核心就是定价。相信通过运用完善报价申购等“药”,新股定价过高之“症”能得到化解,新股的定价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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