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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入罪 看起来很美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09月03日 09:30     武洁 北京晨报 
  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学生月入万元却只能租房结婚,决定写个提案再尽政协委员的责任。在提案中他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守罪给予惩罚。

  房价之所以高企,炒房者无疑贡献良多。对于那些被高房价逼成“房奴”,甚至连当“房奴”资格都没有的公众来说,把买不起房的愤懑归咎于炒房者身上,一提起炒房者便咬牙切齿,要说也可以理解。既然纠结于房价上的矛盾如此激烈,政协委员杨林川有关“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提案,想必会有不少拥趸。只是,这想法有实施的可能性吗?是不是有损法律尊严呢?

  ■质疑之法理

  朝令夕改有损法律尊严

  当炒房不仅要“入罪”,炒房头目还要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这个提案若是实施,还真是比任何调控都要管用。炒房炒进牢房,究竟是不是划得来,炒房者们当然也需要掂量掂量。毕竟,相比炒房获得的财富,人身自由还是要更加重要。如此看来,用“炒房入罪”来吓跑炒房者,还真是要比什么“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限制来得管用。

  不过,炒房行为固然需要治理,但法律却不能因此而成为任人改扮的小姑娘。应该说,炒卖火车票都是犯罪行为,炒房子却可以逍遥法外,的确让不少人觉得无法理解。但是,有道是“法无禁止不为过”,既然法律对于“炒房”并无明确的定义,更没有相应的罚则,“炒房入罪”显然于法无据,至于建议法律增加“炒房入罪”的条款,也同样有把经济问题泛政治化之嫌,甚至可能因为法律的朝令夕改而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那么,对于被“炒房”推高的房价,公众是不是只能继续忍气吞声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有道是“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于炒房这一经济现象,当然还需从经济层面来求解,之所以炒房者会有恃无恐,明明房价已经高企仍然继续看高后市,一方面与流动性过于充沛有关,另一方面也在于调控力度仍然不够,炒房的成本和代价仍然太低。从这个角度来看,抑制房产投机,其实不必动辄拿出“入罪”的大棒来,而更需对症下药的在经济层面上求解,疏解过度的流动性,通过物业税等手段增加炒房者的成本,其实完全可以收获更好的效果。这个时候,用“入罪”来对付“炒房”,的确是有些过了。

  ■质疑之责任

  买不起房非炒家之罪

  “炒房入罪”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尤其是在各色宏调举措屡屡沦为空调的时候,以底线的法律遏止炒房行为,即便饮鸩止渴,也是情有可原。好在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终极价值在于公平正义,而不在于逞一时之快令规则摇摆。诚如专家所言:一个《刑法》第225条,就足以映衬“炒房入罪”的荒谬。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合法合规地转卖出去,从中渔利,哪里谈得上“非法经营”呢?炒房再可恶,毕竟与黄牛党炒火车票等不可同日而语。在带有计划烙印的“投机倒把罪”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如果再横空出世个“炒房罪”,无异于逆流复辟,法律恐怕也要自扇耳光。更可怕的是,与投机性购房的危害相比,以法律手段打击民间投资积极性、阻碍要素市场的正常流通,最终赚钱的所有行当都得回到行政权力的老路上来。一个“炒房罪”,也许可以成为反市场经济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公民个人炒房之所以风生水起,既有房地产市场的病因,也有营商环境恶化的背景,真要“入罪”的,倒不是公民个体的炒房行为,而是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限责任:为什么闲置土地没有收回?为什么房贷新政屡被消解?为什么房价统计迷雾层层?为什么土地财政生生不息……任志强有句不好听的大实话:“我从不认为炒房一词是对的。法不禁投资,法中也无炒房罪。限制贷款购房只会加大贫富差别,不利于中收入家庭的改善需求。”

  房价上的事情,终究是个供需难题,有限而稀缺的资源自然就容易衍生出炒家产业链,这和黄金等贵金属无有二样。问题是,我们买不起房子、或者我们住不了房子,是炒家的责任吗?有钱者的为富不仁是个道德概念,道德上的事情不能上升到法律责任。说“炒房入罪”看起来很美,是因为这个主意一旦变现,我们面临的问题,将远比房价更头疼。

  ■建议

  炒房入罪不如“暴利入罪”

  通过炒房来牟利,是市场经济扭曲的产物,遏制炒房行为也应当通过市场调控之手。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让炒房者无利可图,炒房者自然淡出江湖。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保障,而刑法代表着国家最严厉的处罚,非到必须的程度,刑法应当慎重介入市场经济和公民私人领域,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误伤的结果。炒房行为虽然可恨,但仍属于民事范畴,炒房入罪显然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和理念。

  炒房入罪不如从源头上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房地产暴利行为。德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在这样一个提倡市场高度自由的国家,却对房地产业施以重重的限制。为了防止开发商任意抬高房价,德国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 “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出售者最高将被判处3年徒刑。

  德国的这种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在我国楼市的暴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我国楼市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话的暴利?原因便在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房地产暴利说“不”,商品房价格实际上由开发商一人说了算。一些开发商充分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行业联盟、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暗箱操作等方式,使房价如“脱缰野马”,虚高到超出人们承受的底线,获得了巨大的暴利。

  因此,与其炒房入罪不如暴利入罪。我们应当学习德国的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对楼市暴利进行适当控制。

  ■延伸

  若炒房入罪 地王要不要入罪?

  为了根治房地产市场的重病,是有必要考虑将炒房行为犯罪化。而且,炒房入罪也并非稀罕事,国外早就有先例。但问题是,把房价高涨的责任推到炒房者身上,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今日之中国房地产业的问题之所在,不是某一个开发商,也不是外地人跑来跟本地人抢房子、炒房子,而是整个产业走上了一条与普通消费者的需求越来越背离的高端路线,住房开始逐步脱离居住之所的属性,而越来越成为一种投资甚至热炒的对象。在城市里,想买房住的,没钱;有钱的炒房,又不住。所以,开发商当然要瞄准这些能买得起、炒得起房的人的需求。这正是与我国财富分配悬殊有关。

  从社会学上说,在一个失衡的社会里,社会中各个角落的资源,都会以极快的速度向有限的大城市积聚。而中国房地产这整个产业的病态,又是与整个社会的失衡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把板子仅仅打在炒房者身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反而有转移矛盾的嫌疑。其实,高房价的罪魁祸首是卖地财政和暴利思维,最该打板子的是不断创造“地王”奇迹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这些既得利益联盟的盟主。如果炒房者要入罪,那么不断刷新地王榜的炒地者更要入罪。

  但只是以法律之强压对抗高房价的博弈,恐怕还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层面上。笔者以为,只有彻底检讨和纠正房地产过度依赖政策的发展模式,大胆放弃房地产的国民经济支柱地位,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更多地把土地资源转向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形态的住房消费和保障,才能切实化解炒房之疯狂,才能减少房地产市场之泡沫。

  ■声音

  无非是赚口水的热闹

  炒作本来只是一种趋利性的投机行为,依法参与市场活动是公民的权利,事实证明也有助于市场发展。随着社会发展,国人腰包渐鼓,炒外汇、炒黄金等投资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这些现象本身就代表市场发展的进步,意味着公众投资渠道的多样化。

  当然,炒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加以规范,市场灾难必将如影随形。“国际惯例”无非两条,一是大力拓展民间投资范围,为“闲资”泄洪;二是制定科学周密的市场规范条文,从源头避免跟风炒作。当然,目前最大的障碍在于,地方财政如何剥离对土地和房市的过度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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