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坚持“市场化”方向,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证券行业内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形成的共识。
证券公司提出的主要建议有:1.探索配售权试点;2.引入存量发行制度;3.扩大网下配售比例;4.提高发行中止的门槛;5.对询价过程和时间逐步放宽;6.建立询价机构的约束机制;7.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8.推行储架发行制度;9.允许调整非公开发行价格;10.引入香港股市非公开发行的“闪电配售”方式;11.加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邱晨
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在新股发行制度方面动作频频。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业内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已被归结为11项建议呈交监管层。这11项建议有望成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投行自主权或扩大
在券商提出的11项建议中,“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这一建议最值得关注。
券商建议,监管部门把是否设定禁售期、设定禁售期时间长短的权力交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有效控制新股上市后的市场波动。
另外,此前争议性较强的“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这一建议亦被再次提出。券商建议,监管部门给予主承销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权。比如,可以尝试由部分研究、定价能力强且机构服务水准较好的券商先行进行试点配售制度,先从一个较低的配售比例开始,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内在约束机制。同时,鼓励主承销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销售网络,切实加强主承销商的销售定价能力。
对于上述两项建议,部分投行人士也提出了担忧。其主要理由是,在赋予投行自主配售权的同时,如果解除“打新”机构3个月的禁售期,将使投行可能产生寻租空间,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提高了监管层的监管难度。
可提高发行中止门槛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本次券商提交的新股发行改革建议中,亦包含了提高新股发行中止门槛的提议。
券商表示,为切实增加首发(IPO)定价机制的有效性,让新股发行价格充分反映机构投资者真实意愿,建议提高发行中止的门槛。例如,将发行4亿股以下20家有效询价对象的发行中止门槛提高到30家,促使承销商培育自己的销售网络,形成发行人、承销商及机构投资者的三方博弈制衡机制。
提高发行中止门槛将加大券商承销新股的难度。针对这一建议,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表达了不认同的意见。
“这一建议确实令人费解,一旦实施起来,相当一部分中小型投行的处境将更加困难。”北京某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表示,在目前一级市场行情较为清淡的环境下,提高中止发行门槛并不太合适。
同时,也有投行人士指出,这项建议与给予投行自主配售权的建议存在矛盾之处。“如果主承销商能够自主配售出去,那么更应该放开询价机构数量的限制,而不是提高这一门槛。”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称。
“闪电配售”防止股价异动
也有一些券商建议引入香港股市非公开发行的“闪电配售”方式。这在此前亦是较少被谈及的一项改革方向。
所谓“闪电配售”方式,是指在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即授权董事会可择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现行股份20%比例的股票。此后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发行价确定的基础上随时进行增发或配售,增发和配售的股份即可上市流通。
有鉴于此,券商建议监管部门引入“闪电配售”方式,以缩短非公开发行的周期,减少发行价格提前泄露而造成的股价异动,避免造成小股东的利益损失。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在发审会后即不再允许调整。为此,有券商建议,允许发行人在履行合法程序的基础上可调整非公开发行价格,避免虽然拿到非公开发行批文,却因为二级市场行情较差而无法发行的情形发生。
“这两项建议的主要目的,都是进一步赋予投行在非公开配售上的自主权。”上述北京某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表示,“调整发行价格和闪电配售能够令投行在承销非公开发行项目时具备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发行时点的权利。”
在投行人士看来,如果这两项建议能够被监管层采纳,将有利于投行的非公开发行承销业务。
建立询价机构约束机制
建立询价机构的约束机制,是本次券商提出的另一项重要建议。券商建议,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可以建立IPO报价的跟踪审查机制,对于报价质量较差的询价机构,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一定时间内的询价资格,促使询价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增强定价理性。
“询价机构被赋予了参与询价的权力,那么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西部地区某券商投行人士称,“一些不积极参与询价、报价不负责任的机构,应当撤销其询价的资格。”这位人士表示,目前有关部门对询价机构的监控还显得相对薄弱。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部分机构对IPO参与不积极的原因之一是询价过程短,无法深入研究判断,无法给出合理的报价。
因此,有券商建议将询价时间和过程放宽,并给予适当弹性,使市场各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沟通和博弈,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在此之前,国内部分询价机构曾公开宣布暂停参与新股询价,并表示由于目前新股发行节奏较快,且询价过程较短,因此没有充分的时间对拟上市企业做深入的研究。
不过,有券商投行人士指出,随着新股预披露时间的提前,询价机构的研究时间已经得到延长,询价机构再以此作为暂停询价的理由,则显得并不充分。
存量发行与储架发行
除了上述建议之外,一些过往讨论较多的改革建议亦再次被券商提出来,其中包括“引入存量发行制度”和“推行储架发行制度”。
券商建议,对现行的增量发行制度进行改革,引入国际市场上较为普遍的存量发行制度。同时,在再融资方面实行储架发行制度,亦即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可以一次审批,分次发行,由此建立起市场发行节奏的自我调节机制,在提高审核效率的同时,更好地满足市场融资需求。
另外,券商还建议扩大网下配售比例,主要目的是为缓解目前网下发行供求关系,促进新股定价合理化。具体做法可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例如香港和美国,网下配售比例一般为90%,网上申购比例为10%),扩大网下配售比例,如将新股网下配售数量从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提高到50%。
不仅如此,一些券商还建议,加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具体来说,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逐步弱化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核,而强化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质量和检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受访的多位券商投行人士认为,这11项建议将会成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由于上述建议多与赋予券商更多的权力相结合,因此在改革推进上,应该避免操之过急,搭建完善的法律以及相关监管制度尚需时日。
券商11项建议上书监管层 力促新股发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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