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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诚泰和补税引质疑 保荐人称其不符合高新企业标准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2年04月10日 10:1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浩娇)日前,北京志诚泰和数码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诚泰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该公司曾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然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实际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评判标准,税收优惠被公司足额返还。

  对于补税一事,招股书显示,2009年6月26日,志诚泰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2009年为设立在中关村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获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2009年度执行15%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2009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82.35万元。

  但经保荐机构核查并经发行人认可,2009年发行人虽取得了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其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判标准,截至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按照25%的税率向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足额返还了上述182.35万元的税收优惠。自2010年起,公司未再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

  ■各方说法

  公司与保荐机构一起发现问题

  志诚泰和董秘陈庆芳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只代表企业获得了享受高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否能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获批后可以按优惠税率预缴,税务局每年按照纳税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构成进行复核,如不符合要求则必须补交。而且公司是与保荐机构一起发现上述问题的。

  税务所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享受政策

  昨天,记者致电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一位自称是该所负责人的男士表示,税务所所有批复都是根据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来进行的,只要企业手续齐全提出申请,相关资质部门已做出鉴定,在总局文件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肯定享受不了相关税收优惠。

  分析师拟上市公司税收问题常见

  大同证券IPO投资顾问刘云峰分析,在我国的一些拟上市公司中,税收问题较为常见,也不乏有部分公司冠以“高新技术”或“高科技”的光环,也会使得投资者对其成长性的判断与其他公司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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