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配售勿践踏机会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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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主承销商自主配售”制度是这次新股发行改革引入的一项重大政策。本意是借鉴国外同行经验,帮助国内投行发现价值,增加客户黏度,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有时遭到扭曲——有通过对个人投资者网下配售渠道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
据媒体报道,首发(IPO)重启后首批某新股发行配售中,不同投资者获配比例出现巨大悬殊:平均获配比例为6.64%,优先配售的机构——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获配比例仅为3.42%,但有一只基金专户获配率却达到100%。
媒体调查的结果显示,这个基金专户理财账户其实是三个合伙人出资参与,其中两个是该新股主承销商总经理的前同事。此事引起了市场人士的质疑。
与上述基金专户同时获配的还有两位个人投资者,这两位个人询价者三档报价中各自有一档报价处于有效报价区间,分别获得了5%和50%的获配率。而某上市券商的一只资管产品虽然处于有效报价区间,却未能获配一股。如此配售方式,引发媒体的高度关注,甚至有人猜测其中涉嫌利益输送。
其实,主承销商的确有权根据自己所制订的标准,在有效报价群体中,自主决定配售对象和数量。但自主配售并非是主承销商的自由配售,也不是主承销商的暗箱配售,而应遵循在统一标准和有效报价群体前提下机会均等的自主配售。
自上一轮新股改革后,监管部门为了扩大询价范围,要求主承销商引进包括机构和个人推荐类询价对象,而且各承销商要确定自己的推荐标准,并报中证协备案。在此次尚未引进自主配售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配售方式要么是遗决定谁获配或获配多少,要么是全都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售,机会对所有投资者而言是公平公正的。
而引入自主配售后,有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似乎正在摒弃这种公平公正的配售原则,变成了“想配售给谁就给谁”。在新股赚钱效应难减的前提下,这无疑在人为制造不平等和不公正,极有可能引发私下的利益输送和利用职务之便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对此似乎已有觉察,正对多只新股进行突击核查,甚至还叫停个别正在发行的新股,不得不说是对上述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明确警告。但记者想说的是,核查固然需要时刻高举,促进机会均等配售的机制建设也很迫切。
机会均等配售就是要让参与新股询价的所有机构,不管是推荐类询价对象还是非推荐类询价对象,只要报价处于有效范围内,都可以获得平等公平公正对待。而不是没得到平等公正对待,甚至还难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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