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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二阶段改革下月实施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10月13日 07:38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的决定》,并于11月1日施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证监会将在第二阶段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培育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的原则,继续推进改革的深化。

  根据《指导意见》,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据介绍,自证监会8月20日公布上述《指导意见》和《决定》征求意见稿以来,总共收到99份反馈意见,其中有56份是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提出的,另外43份是个人投资者提出的。

  上述负责人表示,市场参与各方对《指导意见》和《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下报价未及发行人预期可以终止发行,也就是说网下报价未及预期,发行人单方面可以终止发行。在这次反馈意见当中,有人认为发行价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的,发行人单方决策似有不妥。根据专业机构的意见,证监会对这一条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为“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第二个意见主要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市场可能根据这一表述认为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推介时间、选择发行窗口。为了避免这种理解歧义,证监会最终删除了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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