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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8月17日 10:18     钱蓓 刘栋 文汇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8月13日起正式施行。解释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着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社会公众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和疑惑。尤其是“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房子归谁”等说法,在网友间引发了一波又一波口水战,其中不乏对司法解释的误读。

  昨天,记者约访了两位民事婚姻法方面的专职律师―――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芳和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请他们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析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子的那点事”。

  男方口头允诺过户房产,不算数

  ■公众疑惑一:男方有一套房产,他和女方约定,如果结婚,婚后房产就过户给女方。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男方反悔了,女方还能拿到房子吗?

  ■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析:

  高明月:根据这一解释,如果男方在房产过户前心生悔意,那么他可以撤销赠与。这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已经完成了房产变更登记,一方要是后悔的话,那是无法要求撤销赠与的。由于房产变更登记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在未完成变更前,一方提出撤销,那么房产交易中心是应予以支持的。

  谭芳:在双方的约定中,应该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双方在约定后对约定内容进行了公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就是说,双方在婚前已经就婚后房产赠与约定做了公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就有权要求男方履行赠与程序。

  谁家父母买房,产权就归谁

  ■公众疑惑二:年轻小夫妻结婚,高企的房价仅靠两人无力负担。一方父母提出由他们出资购买,如果离婚,房子归谁?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析:

  谭芳:婚后父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配,第七条已经说得很清楚。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把产权登记在儿子或女儿名下,那么一旦离婚,房子没有对方的份。

  司法解释明确出资人子女对房产的所有权,是出于保护父母真实意图的考虑。毕竟,我们的社会现实是,很多父母倾尽一生积蓄为孩子买房,孩子离婚可能造成家庭财产的流失。

  高明月:另一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父母都出钱了,这样的话产权证上一般是会写夫妻两人的名字。假设夫妻一旦离婚,除非在购房时对房产有特别的债权约定,否则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应均等分割;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分配。

  家庭成员之间碍于面子,很少能真正签订赠与协议。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同类案件基本都已经按前述规定的方式分配房产归属,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提出颠覆性的改变,只是以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前购房谁出首付,产权就归谁

  ■公众疑惑三:婚前买房,夫妻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之后房产怎么分割?

  ■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析:

  谭芳:以前我们讨论按揭房产的分割,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判断房产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要是按照获得产权的时间来看,多半属于婚后财产;如果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即付首付款的时间,结果恰恰相反。比如江苏高院过去规定,只要是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在司法解释(三)主要根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如果一方在婚前首付,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来还贷,那么离婚后房产归出资方,出资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出资方能证明婚后还贷都由其个人财产承担,就不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高明月:很多人担心这一规定会让处于弱势的女方在离婚时受到不公平待遇,其实这点是公众的误读。司法解释中的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在民事裁决时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

  司法解释(三)的条款中,还规定了对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则。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奋斗成果还是能够予以相对公平合理处理的,并没有抹杀女方在婚后的贡献。不过对于如何向女方进行补偿,仍需要通过该司法解释在具体实践中予以明确并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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