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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规则出台 PE备案制全面推开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12月09日 08:1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艾家静

  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出台,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轨道。

  记者8日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从企业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风险控制,基本职责,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就资本募集和投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为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

  在风险控制方面,《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职责,《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的职责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等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也有明确要求,即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股权投资企业除部分情形外,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要求,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此前,发改委曾于今年2月份发布通知,明确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此次的通知则明确了对全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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