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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改革强化发行人信披法定责任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2年02月04日 14: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期,新股发行改革接连出拳——IPO企业招股书预先披露时间大幅提前,IPO审核流程首次公开,并动态披露在审企业名单及状态。这些举措意味着,新股发行改革或逐步弱化实质性审核,而是坚持发行监管公开化作业和市场披露为本,增加发行人和中介人承担诚信申报和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实行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审核制度。

  证监会实行上述公开化措施,一是有利于发行市场更加公平、公正和便利,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避免猜忌和误导性舆论,增强公信力;二是促进审核工作自我约束和改进;三是督促发行人和中介人更加自觉主动,特别是中介人更加勤勉尽职;四是便于拟上市企业和整个资本市场共同接受公开化指导,有利于诚信专业的场外市场建设。

  比如,在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这一过程中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值得关注。如果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增加发行人和中介人承担诚信申报和披露的法定责任,那么出现违规虚假的,发行人和中介人应承担法律和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可延伸的,可以“秋后算账”,具有司法和监管的威慑作用。招股书一经申报具有法定责任,一经披露具有公开责任,就会减少类似的欺诈发行案发生。

  实际上,尽管对股票发行财务和非财务的虚假信息,在识别和监管上均有大幅提升空间,但这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来解决,特别是发行审核作为非现场审核,不可能完全保障发行人和中介人均诚信无欺,不能保障完全纠正发行人申报披露和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因此,发行审核不应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也不应对发行人优劣好坏作出主动评价,更不对发行人未来的业绩波动甚至经营失败提供保障。否则,投资者会误以为,通过审核的IPO企业,有证监会把关,一定是好企业。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发行审核的核心,应是督促发行人按招股书和申请文件准则做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产品说明。因此,通过发行审核为资本市场提供的产品,应是符合发行条件且信息质量有法定保障的股票。

  也就是说,发行监管要更加专注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抑制包装和粉饰业绩。对发行人存在的瑕疵、不确定性或风险进行督促,充分揭示和披露,要求“丑话说在前头”,要求不遮掩不回避不隐瞒,不做夸大性误导性陈述,但对不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的IPO申请,包括已发生或正在发生重大不利因素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由发审委审议决定不予核准。

  从目前发行改革趋势看,证监会正研究取消现行制度中涉及公司价值实质性判断内容,比如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避免造成误导,代之以由发行人和中介人承担诚信申报和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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