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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痛 无药可解?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04月30日 09:39     斯伟江 东方早报 
  说拆迁之痛,可以说,前人之述备矣。归纳一下,基本上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法治说,即以中立的法院来审核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补偿是否合理。二、政府转变观念说,即政府不应当再以GDP来衡量政绩,而以社会和谐为目的,不再以拆地为主,发展房地产经济以及以廉价的土地来招商引资。三、政府瘦身说,这一说法认为目前政府要发展房地产市场,是因为政府卖地收入是财政收入的大头,而为什么财政收入要这么多,是因为政府人员太多,花费太大,如果政府能瘦身成功,其开发房地产动力就会下降,拆迁问题迎刃而解。四、城市化和公共服务说,该说认为政府从房地产市场要钱,有深刻的财政体制原因,其背后是城市化加速和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这一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没有开出药方。五、土地价值说,此说认为现在拆迁问题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补偿只给房子的价值,不给土地升值的价值,故不合理,一旦土地升值因素加入,拆迁将比较公平。

  无论哪一个药方都必须面对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房屋土地权利属于谁?二是如何制约地方政府的欲望?第一个问题可以回答拆迁赔偿价值问题。第二个问题能解决到底如何他律问题。跳出这两者,恐怕所有提出的建议都会落空。以第二、三、四那种期望地方政府自律来解决拆迁问题,无疑是与虎谋皮。因为,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有发展经济的冲动。更何况,发展经济已经被提高到社会稳定的地步,因为发展经济似乎和就业率挂上钩了,而就业率和稳定似乎也是相连的。因此,减少拆迁死人的唯一途径,必定是他律。

  他律有几个版本,其中之一,就是法治国家的司法审查终决制,一旦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无法就拆迁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拆迁赔偿是否合理?中立的法院来作一个裁决,一旦裁决生效,司法救济结束,双方服不服都得接受,无上访途径。目前这一4G版本对我国国情来说,尚不具备,因为它需要大力度的司法改革,为拆迁死人而改司法,值不值?

  他律的另一版本是立法建立中央下设到各省的拆迁委员会,由拆迁委员会来衡量各地拆迁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和赔偿价格的合理性,这些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但是决定出来后,地方政府方可以开始拆迁。这一版本的好处是避开了司法体制改革,以中央政府的权力威信来制衡地方政府的冲动。比现行的草案要进步,合理。

  解决了程序的问题,还应当解决一个钱的问题。谁都知道拆迁归根结底是土地的问题,而不是房子的事情。其实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规定很清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集体土地属于集体。集体土地不得交易,必须要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交易。国家是什么?是否可以说,城市居民现在居住下的土地属于一个抽象的集体,而不属于他们:国家的一份子?那么,土地红利当然归属国家。国家拆你房子,只要补偿你房子的价值。对土地红利具体居民分文不应得到。逻辑上似乎对,实践上行不通。且听居民的逻辑:作为国家的一分子,我原本拥有了土地的一分子,不管是分来,买来也好,祖传也好,总算有安身立命之地,现在你把房子买去了,地没了。到别地方买个地,是市场价。那么,你拿地的时候能否也给我国民待遇,市场价?

  换一个立场,不同的结果。难道逻辑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地方政府忽略了一个问题,土地不是免费的。关键是,占有这块土地上的个人仍然拥有对该土地的权利,不管人家如何得到这个地,人家是有对价支付出去的。我们即使不说是所有权,就说使用价值,你拿走时该赔偿其同样价值的地,哪怕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而农村集体土地,是否一定以法律来约束其必须卖给国家后,才能由国家来买卖。这种约束,没有合理的解释基础。

  如果设立中立机构能建立程序上拿地的他律制度,以厘定公共利益和赔偿问题的争议;能立法确定土地价值的归属,以确定土地使用人的基本经济权利。那么,拆迁之痛,人们无需再用铁与血来解决。然而,这些改革,无一不需要剔骨疗伤的勇气,在当下的中国,无疑会被视为一种激进的思路。难道我们一定要等到所有的旧房都拆完了,拆迁之痛才会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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